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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决定将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监管过渡期政策延长至2018年底

来源: 跨境电商中心推进部 日期: 2017-09-22

    9月20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深入推进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的措施,加快业态创新提高外贸便利度和竞争力。
    会议指出,以跨境电商发展为突破口,推动国际贸易自由化、便利化和业态创新,对加快转变外贸发展方式、增强综合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国务院批准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两年多来,相关地区在技术标准、业务流程、监管模式等方面先行先试,形成了一系列好经验、好做法,综合试验区进出口规模快速增长。下一步,一要在全国复制推广跨境电商线上综合服务和线下产业园区“两平台”及信息共享、金融服务、智能物流、风险防控等监管和服务“六体系”等成熟做法,积极探索新经验,在制定跨境电商国际标准中发挥更大作用。二要再选择一批基础条件好、发展潜力大的城市建设新的综合试验区,推动跨境电商在更大范围发展。三要围绕推动“一带一路”建设,着力打造互联互通、智能化的新型外贸基础设施,鼓励建设覆盖重要国别、重点市场的海外仓,加强物流网络等配套服务体系建设。四要按照包容审慎有效的要求加大监管创新,促进各综合试验区线上综合服务平台对接,实现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推动建立针对跨境电商的交易风险防范和消费者权益保障机制,大力打击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
     会议决定,将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监管过渡期政策再延长一年至2018年底,并加快完善相关制度。


 
背景资料:“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监管过渡期政策”沿革

    2016年3月24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3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18号》,确定自2016年4月8日起实施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新税收政策。

    2016年4月8日,为落实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濒管办、密码局11部门公布《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清单共包括1142个8位税号商品,主要是国内有一定消费需求,可满足相关部门监管要求,且客观上能够以快件、邮件等方式进境的生活消费品,其中包括部分食品饮料、服装鞋帽、家用电器以及部分化妆品、纸尿裤、儿童玩具、保温杯等。据相关主管部门的意见,清单内的商品将免于向海关提交许可证件,检验检疫监督管理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直购商品免于验核通关单,网购保税商品“一线”进区时需按货物验核通关单、“二线”出区时免于验核通关单。清单将根据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消费者需求变化等因素适时进行调整。

    2016年4月15日,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濒管办13部门公布《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第二批)》(公告2016年第47号)。

    2016年5月11日起,我国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有关监管要求给予一年的过渡期,即继续按照试点模式进行监管,对天津、上海、杭州、宁波、郑州、广州、深圳、重庆、福州、平潭等10个试点城市经营的网购保税商品“一线”进区时暂不核验通关单,暂不执行化妆品、婴幼儿配方奶粉、医疗器械、特殊食品(包括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的首次进口许可批件、注册或备案要求;对所有地区的直购模式也暂不执行上述商品的首次进口许可批件、注册或备案要求。

    2016年11月15日,商务部发言人发表关于延长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监管过度期的谈话,确定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监管过渡期政策进一步延长至2017年底。

    2017年3月17日,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就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过渡期后监管总体安排发表谈话,明确新的监管模式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包括杭州、天津、上海、重庆、合肥、郑州、广州、成都、大连、宁波、青岛、深圳、苏州、福州、平潭共15个城市。在此之前继续执行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监管过渡期政策。

    2017年9月2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将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监管过渡期政策再延长一年至2018年底,并加快完善相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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