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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第一部商贸流通综合性地方法规正式实施

来源: 政策处、政研室 日期: 2016-03-03

    今年3月1日,《青岛市商品流通市场建设与管理条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这是我市今年以来新制定出台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规。近日,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市国内贸易流通体制改革综合试点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市商务局副局长郭健对《条例》有关情况进行了发布,并回答了与会媒体记者的提问。
    2013年国家确定由我市承担流通领域地方综合立法试和国内贸易流通体制改革发展试点工作以来,我市加强流通领域地方立法工作力度, 2014年完成立法调研起草,形成《青岛市商品流通条例》征求意见稿,并进行了反复修改和论证,经过20多轮广泛征求意见,形成《青岛市商品流通条例(草案)》。2015年4月15日,市委深改组研究听取了试点工作汇报;7月29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青岛市商品流通条例(草案)》后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10月、12月市人大常委会两次召开全体会议进行审议,根据新《立法法》关于地方立法权限的有关规定,修改为《青岛市商品流通市场建设与管理条例》并审议通过。2016年1月22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对我市报送的《条例》进行了审查并予以批准。《条例》获批实施,标志着我市国内贸易流通体制改革发展综合试点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试点工作的主要任务之一--地方立法工作圆满完成。
   《条例》共36条,主要在商品流通市场规划与管理、商贸流通促进等方面依法立规,体现四个“着力”:一是着力解决商品流通设施规划刚性不足的问题。《条例》规定,商品流通市场专项规划应当纳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划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落实商品流通市场专项规划等。二是着力满足居民基本生活服务需要。《条例》规定,新建城市居住区和旧城区改建,应当按照有关设计规范和配置标准配套建设商业服务设施,农村商业服务设施应当纳入农村公共服务设施统一规划;政府可以通过投资、产权回购、资金补贴等方式,参与基础性、公益性商品流通市场的建设、管理等。三是着力加强食用农产品安全追溯管理。《条例》规定,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食用农产品安全追溯系统;蔬菜、生鲜肉、养殖水产品等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应当提供产品产地或者来源证明、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等。四是着力倡导绿色环保商品流通理念。《条例》对循环经济、物流标准化、城市公共配送体系等现代商贸发展新理念、新做法作了倡导性规定。另外,《条例》还对商品流通运行监测和预警、重要生活必需品储备制度和应急保障机制、信用体系建设等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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