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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集欧亚园产业投资基金合作股权投资机构的公告

来源: 市商服中心 日期: 2017-05-22

    为了推动欧亚园产业投资基金(简称“引导基金”)的市场化运作,充分发挥政府资金杠杆放大效应,青岛市商贸发展服务中心(简称“征集单位”)作为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依据《青岛市商贸业引导基金管理实施细则》(青商财字〔2015〕10号)(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经引导基金理事会批准,现于2017年5月22日至6月30日面向社会公开征集申请欧亚园产业投资基金参股的投资机构,诚邀符合条件的申请引导基金参股的投资机构参加征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集项目名称
    项目名称:征集申请欧亚园产业投资基金参股的投资机构
    二、政策依据
    《青岛市商贸业引导基金管理实施细则》
    三、征集对象
    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并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或股权投资企业(简称“投资机构”)可以作为申请者,向引导基金申请参股设立子基金。多家投资机构拟共同发起设立子基金的,应推举一家投资机构作为申请者。
    四、合作方式
    引导基金主要通过参股方式投资已有子基金或与国内外优秀的基金管理团队合作发起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子基金”),同时可视情况采取跟进投资方式进行运作。
    五、资格要求
    申请者应当确定一家股权投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子基金管理机构”)作为拟设立子基金的管理机构。申请引导基金参股支持的投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者为股权投资企业的,其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所有投资者以货币形式出资;申请者为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的,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原则上核心管理团队股权投资的经营管理规模不低于5亿元,所有投资者以货币形式出资;
    (二)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股权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至少主导过3个股权投资的成功案例;
    (三)具备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机制以及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有明确的投资领域;
    (四)承诺出资设立的子基金重点投资于“欧亚经贸合作产业园区”重点项目与青岛本地符合国家“走出去”战略与“一带一路”战略的未上市(上市公司的并购和定向增发除外)企业。
    (五)具备较强的资金募集能力。
    六、子基金设立要求
    (一)引导基金拟设立2-3支子基金,引导基金出资比例原则上最高不超过参股子基金认缴总规模的25%,且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
    (二)子基金的投资存续期限原则上不超过7年,确需超过7年的,经理事会批准,可适当延长,但总存续期限不得超过10年;
    (三)子基金的股权投资资金应当委托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进行托管或保管,并由子基金、子基金管理机构与其签订资金托管或保管协议;
    (四)引导基金参股的子基金应在青岛市注册并按要求备案。
    七、子基金运作
    子基金进行投资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投资于“欧亚经贸合作产业园区”重点项目与青岛本地符合国家“走出去”战略与“一带一路”战略的未上市(上市公司的并购和定向增发除外)企业的资金额度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额的2倍且可以充分引领青岛市产业集群的形成。投资领域包括但不限于:
    1.欧亚经贸合作产业园区内的高新技术、重大投资、“走出去”项目;
    2.能够实现企业“走出去”与“一带一路”战略的技术或服务输出、产品输出、劳务合作等方向,如绿地投资(新建)、兼并收购、工程承包(投资建厂、生产线、产业链、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等)、对外合作等;
    3.通过“引进来”或“走出去”方式,能够充分引进境外先进技术、人才、服务模式,显著提升青岛市企业国际地位的,或能够显著提升青岛市整体商贸流通行业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的优质项目;
    4.国家、山东省或青岛市重点扶持或鼓励的相关项目。
    (二)对单个企业的投资原则上不超过被投资企业总股权的30%(能显著提高青岛市企业国际地位的境外并购项目可不受此比例限制),且不超过子基金认缴总规模的20%(如项目属于我市产业政策重点扶持和鼓励的重大项目,可以适当放宽此比例);
    (三)除子基金管理机构外的其他出资人数量一般不少于3个,其他单个出资人出资额不低于500万元且单个出资人或一致行动人出资不超过子基金注册资本或认缴总规模的2/3;子基金出资人有较强的资金实力。
    (四)原则上不得对已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但所投资企业涉及上市公司并购、定向增发以及所投资的企业上市后,子基金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不在此限;
    (五)对关联方的投资实行关联方回避制度,并遵照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委托管理协议等具体约定;
    (六)子基金不得从事下列业务:
    1.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贷款、拆借;
    2.期货及金融衍生品交易;
    3.抵押和担保业务;
    4.赞助和捐赠;
    5.管理部门禁止从事的其它业务。
    (七)应有明确的退出渠道保障投资退出。
    八、引导基金退出方式
    (一)引导基金在参股子基金稳定运营后,可以通过将股权优先转让予其他股东、公开转让股权、到期后清算等途径实现退出。
    (二)子基金应当在《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中明确下列事项:
    1.在有受让方的情况下,引导基金可以随时退出;
    2.子基金的其它股东或合伙人不先于引导基金退出。
    (三)子基金到期后清算,引导基金以所持股权比例或合伙企业份额比例获取本金和收益。子基金发生亏损或破产清算,首先由子基金管理机构以其对子基金的出资额承担损失,剩余部分由引导基金和全体出资人按比例承担。
    (四)对于存在下述情况之一的,引导基金可选择中止合作,报请理事会同意,将引导基金从子基金中退出:
    1.子基金未按《青岛市商贸业引导基金管理实施细则》中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规定开展投资业务的;
    2.子基金设立1年后,对外实际投资额占比低于首批到位资金60%的;
    3.子基金管理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实质性变化的;
    4.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
    九、受理时间和地点
    (一)申请人应于2017年5月22日至6月30日,每天上午9:00-11:30;下午13:30-17:30(法定公休日除外),按照《申请欧亚园产业投资基金参股报告书》(范本附后)规定的内容向征集单位提交申请。
    (二)申请材料递交地点:青岛市香港中路6号世贸中心A2517室
    (三)投资机构送达人应携带授权书原件在规定时间内将申请材料亲自送达指定地点,逾期不予接受。
    十、申请内容要求
    (一)申请人应当在征集截止时间前,向征集单位报送书面申请及征集文件中要求的材料(简称“申请材料”),并在申请材料中说明具体的子基金设立方案。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欧亚园产业投资基金参股报告书》(包含申请书、承诺书等),详见附件;
    2.基本情况证明材料: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公司章程复印件,经过审计的最近三个财年及最近一期的公司财务报表、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近三年完税证明或企业完税税票复印件,以及目前资产分布情况等;
    3.内部投资决策机制、风险控制机制、投资后跟踪监控制度、信用管理机制、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管理团队约束和激励机制、基金托管、投资评审专家库等制度文件复印件;
    4.投资管理团队介绍:至少提供3名投资管理人员的简历,包括教育和培训简历、工作简历、业务专长、业绩等;
    5.所管理或受托管理的投资基金资金规模的证明文件;
    6.以往投资的企业列表:包括被投资企业名称、行业领域、投资时间、属于第几轮投资、投资金额、占股比例、投资后运营业绩等;
    7.列举至少3个所投资案例:包括投资时企业概况、投资分析摘要、投资金额和投资比例、企业近期概况、投资退出收益等;
    8.子基金出资人的出资承诺函;
    9.申请参股投资方案。申请引导基金参股的投资机构报送具体的子基金组建方案,方案应当明确企业组织架构、专业管理团队配备、子基金管理机构的资金募集能力情况说明、子基金投资有助于青岛市产业集群形成的措施、确保引导基金资产安全、收益回报和投资退出的保障性措施等;    
    10.征集单位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注:以上资料均需复印件加盖公章。
    (二)申请材料必须胶装成册后以文件袋或纸箱形式密封,封口处均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印章。每套包括:正本一份,副本七份。每份申请材料上应注明正本或副本,正本与副本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
    申请材料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在规定处由申请单位加盖公章。申请材料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公章或由申请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否则申请材料将会被拒绝。
    申请材料的编制必须按征集文件中所规定的顺序及格式要求制作,否则该申请材料有可能会被拒绝。
申请单位提交的报名资料和申请材料,不论选中与否均不予退还。
    (三)上述材料需按规定格式同时提交电子版和书面版。书面材料应当列出目录,用A4纸张打印装订,全部材料加盖申请人公章。
    (四)申请人对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一致性负完全责任,发现提供虚假材料情况,将取消申报资格。
    十一、征集评审和选定
    (一)征集单位根据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有关条款,依据既定评审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二)征集单位对申请材料和方案进行尽职调查,核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提出拟合作项目的尽职调查报告。
    (三)征集单位组织投资、会计、法律等相关领域专家和有关部门代表组成评审委员会,通过对子基金的资金规模和融资能力、公司治理结构、管理团队的能力经验、管理团队的投资业绩、投资方案是否符合政策导向、投资方案的可行性等方面进行综合独立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和建议。
参与征集并通过初审的投资机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应当按规定时间,携带有效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应持“委托代理授权书”)到场参加。届时不到场参加的,视为放弃申请。
    (四)征集单位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结合尽职调查情况,向引导基金理事会提报具体投资建议方案,由引导基金理事会对引导基金的使用方案进行决策。
    (五)评审决策结束后,征集单位将经引导基金理事会确定的引导基金使用方案在征集单位网站(www.sfrautoservice.com、www.qdis.gov.cn、www.8858.gov.cn)予以公示,公示期14天。如无异议,则由征集单位向选定的投资机构发出《中选通知书》。
    十二、其他
    (一)申报材料不予退回;
    (二)本征集公告和征集文件后续如有更正说明,将在征集单位网站(www.sfrautoservice.com、www.qdis.gov.cn、www.8858.gov.cn)上进行公布,请予以关注。
    (三)365外围足球、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金融办对本次征集相关事项拥有最终解释权。
    如需对本次征集提出询问或质疑,请于2017年6月20日下午16:00时前以信函、传真或电话的形式与征集单位或组织单位联系,征集单位应在征集截止日前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特此公告。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龚晓蔚  0532-85919587
    传   真  0532-83096610 
    邮  箱  qdwfzx@126.com
  联系地址:青岛市香港中路6号世贸中心A2517室

 

    附件:申请欧亚园产业投资基金参股报告书

  

                                     青岛市商贸发展服务中心     

                                           2017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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